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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pxjudith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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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metellik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1
| 发帖时间 - 2006/6/6 9:30:00 | 应该将整套单据给你所在地的议付行吧 你要通知开证人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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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6/6 13:45:33 | LC要求的是一份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副本)单据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 NON-NEGOTIABLE,是非议付单据,就是单据副本! -----直接寄给客户一份正本提单(或者1/3 SET),客户就可以不必付款赎单直接先提货!有一定的风险,具体能否接受,根据你们对于客户的资信情况自行把握吧! 以下是引用pxjudith在2006-6-6 9:22:31的发言: 请教各位大侠: L/C 里面的受益人证明里提到,要在船开后3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未议付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这句话应该怎么更改,感觉很有问题,别人说这应该是通知行寄给开户行,或者改为在7天内一份正本提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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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6/6 14:40:19 | 以下是引用pxjudith在2006-6-6 9:22:31的发言: 请教各位大侠: L/C 里面的受益人证明里提到,要在船开后3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未议付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这句话应该怎么更改,感觉很有问题,别人说这应该是通知行寄给开户行,或者改为在7天内一份正本提单和 |
个人认为:- 1、L/C 里面的受益人证明里提到,要在船开后3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未议付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这句话应该怎么更改,感觉很有问题,别人说这应该是通知行寄给开户行,或者改为在7天内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 ----答:如果是新客,或者较熟但货物价值巨大的话,考虑改证,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走。一套提单中,只要其中任何一份正本迳寄进口商,则存在货物所有权随时转移对方,造成对方提货而不赎L/C单据的危险。即便是熟客,本人也不主张这样迳寄1/3提单给进口商。如果真的很熟,比如说对方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亲属或亲戚的话,那就不必做L/C,干脆做D/P或D/A就得了。 以上“开户行”应叫作“开证行”。 2、不知道这样的原因是什么?还有整套未议付单据和整套单据有什么本质区别? ----答:整套未议付单据,实际上是指整套不能作议付用的单据,是指单据的副本或其复印件;而整套单据,除包括整套未议付的单据外,主要是包括其相应的正本。两者的本质区别可理解为正、副本单据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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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niuhao992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0 回帖数:617
| 发帖时间 - 2006/6/7 11:01:40 | 不错,不错,两位把问题讲得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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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pxjudith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1
| 发帖时间 - 2006/6/7 11:04:35 | 太感谢大家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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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lovefamily83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11
| 发帖时间 - 2006/6/7 14:22:27 |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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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prestonhe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45 回帖数:1283
| 发帖时间 - 2006/6/7 19: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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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石猴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9 回帖数:25
| 发帖时间 - 2006/6/8 9:10:44 |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6-6 14:40:19的发言: 、L/C 里面的受益人证明里提到,要在船开后3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未议付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这句话应该怎么更改,感觉很有问题,别人说这应该是通知行寄给开户行,或者改为在7天内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 ----答:如果是新客,或者较熟但货物价值巨大的话,考虑改证,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走。一套提单中,只要其中任何一份正本迳寄进口商,则存在货物所有权随时转移对方,造成对方提货而不赎L/C单据的危险。即便是熟客,本人也不主张这样迳寄1/3提单给进口商。如果真的很熟,比如说对方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亲属或亲戚的话,那就不必做L/C,干脆做D/P或D/A就得了。 |
对于把正本迳寄开证申请人,或把提单抬头直接打成开证申请人,这似乎对我们受益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与风险,但如果是LC上有这样的要求,我们还需要求改证吗?毕竟我们收款凭的是银行的信用啊. 关乎到银行自身的风险利益,银行本应把提单等单据紧紧握在自己手上啊,但为什么它就可以按照申请人的意思操作而把一定的风险转嫁到自己身上呢? 而我们一定要对方改证,是不是因为怕到时真的出了乱子,而申请人既把货提走了,而银行又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而造成受益人的货、款两失呢? 请赐教,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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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6/8 10:37:02 | 以下是引用石猴在2006-6-8 9:10:44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6-6 14:40:19的发言: 、L/C 里面的受益人证明里提到,要在船开后3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和整套未议付单据寄给开证申请人,这句话应该怎么更改,感觉很有问题, |
个人认为:- 正本提单不管是1/3还是3/3,迳寄进口商,这风险显而易见的了。 “提单抬头”明确一点会更好,因为它包括几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提单抬头就是船公司了,比如受益人***抬头就是受益人名称。你所说是指提单收货人、通知人这些吧?若L/C有你所述的要求,不必改证,这也是提单里面常见的要求。那么要求对方改证,进口商会有意见,因为这种要求不过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不能无正本提单或只凭提单副本提货,除非船公司从中进行串谋,在这情况下,特别提防做FOB XXX条款,因为按此条款,由进口商租船,就增大了进口商与船公司串谋的可能(仅视特殊情况)。同时,特别注意空运,有时候,进口商可不需空运单正本也可提货,甚至是航空公司一早就把货物送抵进口商。 如果没有不符点,银行不能拒付;如果进口商不到银行赎单,则进口商无法拿到提单正本,也就无法提货。如果这种银行信用不足以生效,那么,商业信用就更是不名一钱。如果进口商无提单亦可提货,则世界比较乱了。 顺便一提:至于开证行如何控制进口商按时赎单,一般情况下,在我们中国的商业银行中,进口商开证时,需交纳100%的开证***金,或对于熟客,基于其信用情况,交30%的***金 + 70%的授信额度,等等,方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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