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请教一下大家,这ARTICAL 14(D) (II)和ARTICAL 14(C)各是什么条款? ------具体内容看UCP500第14条C和D款,是对于不符点拒付的规定! 2)还有,这意思是不是说银行必须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才能履行付款责任?那这买家要是不肯怎么办? ----既然有不符点,开证行要当然洽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啦!接受就可以付款,不接受肯定不能付款! 本条款是开证银行的免责条款:由于UCP500规定拒付后银行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者退交单人,没有规定银行可以洽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银行才在LC上做这样的规定,并声明"洽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不是违反UCP500第14条对"保管单据,听候处理"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已经明确规定:开证行拒付后可以洽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届时类似的免责就没有必要出现在LC上啦! 以下是引用 *域名隐藏* 在2006-12-23 15:31:22的发言: 今收到一个L/C, 在additional condition项下提到这么一段: + IN THE EVENT THAT ***UMENTS PRESENTED ARE ***ERMINED TO BE DISCREPANT, WE WILL GIVE AN ADVICE OF DISCREPANCY (IES) TO THE *域名隐藏* A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