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有一批出口到比利时客商的季节性货物,共计划10x40’柜,价值30万美元。根据与客商签立的合同要求及L/C规定,按时按质交付货物,并制单议付。出货10天后,突然接到客方银行通知,称我方单证有不符点,客方拒付,不符点在于提单上的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 Antwerp)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一栏。两天后,受益人又接到客方当地律师行急电通知,称该客户宣布倒闭,资产已被冻结,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期内提出索赔。如何处理此案,将损失降低到***少? 我个人的看法: 1)出货10天后----与交单时间相差多少天?意思是说,如果对方银行已经收到我方单证然后在7个工作日之后才说存在不符点,则银行不能作为其拒付的理由; 2) 如果银行收到单据在7个工作日之内答复的话,此不符点是否存在争议?这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问题,可大可小,在此情形下不好判断; 3) 我方可根据合同向客户公司要求一定的索赔,但牵涉到跨国官司,时间长,费用也较高,其结果不得而知.但至少也要试一下; 4) 若1),2)问题不能解决好,现在能做的就是看看能否转卖从而降低损失.同时由于是季节性货物,降价销售的可能性相当大.总之,如果不能说服对方银行按L/C付款,则我方损失还是很大的. 2.我司有一希腊客户订购一批木伞2x40’,价值6万多美金,按客户要求我们发了一批样(没有在样上签字),信用证上注明“same as samples”,此L/C为60天远期证。按合同及L/C要求,我司组织生产并按期交付。货到目的港后,客户立即将货物分销了,50天后客户提出我司出的货物有以下瑕疵:霉变,金属件生锈,木伞柜架变型,与原样相比,做工及工艺水平相差甚远。此客户立即请律师提交一份终止付款律师函给开证行(开证行也停止付款开通知我司银行),同时请中国驻雅典商务参赞(未出席)与雅典当地检验机构去现场签订,并出了一份检验报告(请见附件),请问如何处理此案? 检验报告: 希腊共和国 雅典工商业联合会 评估报告 第1374号 本评估报告由居住在莫斯查投,萨洛尼卡大街112号的伞匠卡拉姆布斯•克里斯多佛•查诺斯完成。由雅典工商业联合会***指派,6月10日上午10:30我作为评估员(参见:1994年6月3日,编号:46949),对存放于雅典11471阿克利普欧大街60号的货物进行评估。该批货物是由“DARCO HELLAS S.A”公司从一家名为“深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的中国公司所购进的。信用证编号为022/033533,日期为1994年2月17日,开证银行为尔构银行。上述货物售出后存放在了位于阿提卡地区捷拉卡的Pavlides Bros.A.E.B.E.公司的仓库中。 在评估期间在场的有:DARCO HELLAS S.A公司的斯戴莱诺斯•达索拉斯先生, 以及雅典工商业联合会仲裁部门的负责人乔治斯•拉姆布拉基斯先生。虽然正式邀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政和商业顾问,但其并示出席。 该批货物为庭院遮阳伞,总计1140件,总价值3万1千美元(根据位于中国深圳深南路中心航空广场26F的深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所提供的1994年2月15日的号码为94C030-2的估价单及1994年3月10日的号码为91C067-2的商业***计算得出),价值希腊货币9,582,036德拉克马(申请评估一方的公司宣称)。货物为硬纸箱***密封包装,包装上有产品标识,存放在阿提卡地区捷拉卡附近的储存中心。这些硬纸箱没有出现任何毁损, 违规(侵权)处以及因潮湿或水而引起的腐烂迹象。 我首先从检查遮阳伞的样品着手。检查它和希腊“DARCO HELLAS S.A”公司与中国“深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所签订单内容是否相符。 接下来是彻底的检查。检查证明样品是具有高质量及技术规格的产品。总之,样品的作用方式,木制部分以及布料(帆布)确保了其***重要的防水功能。 在那之后,我进行了随机抽样,从进口的遮阳伞中选出20个(箱)不同尺寸的样本,共计120件,进行了抽样检查。 检查完这些样本后,我得出以下结论: 1. 打开箱子的时候有一股刺鼻的霉味。 2. 所有遮阳伞与中国公司,也就是“深圳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均不符。 3. 木制部分的赶工痕迹以及其拙劣的制作工艺显而易见。(阳伞的撑杆以及伞架是走样地弯曲的,多节并且开裂。) 4. 许多遮阳伞因为严重的变形而无法使用。 5. 制造商使用了新鲜的木头(仍然潮湿)。这种材料不适于又窄又长的阳伞的木制部分的构造,譬如伞的撑杆及伞架。 6. 木制部分的油漆(清漆)因为潮湿而溶解,结果在阳伞布料(帆布)的里面形成了霉斑。 7. 木制部分发霉,连接处及伞架的金属部分出现腐蚀的现象。 8. 开伞的按钮以及伞的顶部(伞架的接合处)制作工艺明显拙劣。事实证明是因为这些部分并非根据伞架的规定尺寸制作。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我得出以下结论,该批量交付(收讫)的阳伞没有销路是有重要的原因的。 本议定书(评估报告)由本人作为评估员起草并签字认定,斯戴莱诺斯•达索拉斯先生作为评估申请方代表,乔治斯•拉姆布拉基斯先生为仲裁部门部长,以资证明。 本文原件由雅典工商业联合会认定并登记,号码为:50193/16-1994 。 雅典 1994 年6月16 日 仲裁部经理 Giorgoe Lambrakis 这类案例属于质量纠纷吧."货物为硬纸箱***密封包装,包装上有产品标识,存放在阿提卡地区捷拉卡附近的储存中心。这些硬纸箱没有出现任何毁损, 违规(侵权)处以及因潮湿或水而引起的腐烂迹象。"这段话表明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尚未发现海损.因此,与保险扯不上关系了,那自然属于本身的质量问题了. 但有一点须说明:通常应选择***的第三方商检公司来作公正的商检较好.但在本案例中,客户亦有邀请我使馆人员到场(但结果未到,可能认为是我方质量原因的可能性较大吧).也就是说,至少客户在立场上还是有一点公正的吧. 但对于要求止付令这一点上,我个人觉得对方做得不对: 首先,对于L/C而言,银行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依章办事付款.尽管L/C有"same as samples"的语句存在,但银行并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数量及质量上的判断. 其次,客户因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对方索赔或退货等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有明显的证据显示,对方是在收到货物之后并且分销了此批货物.也是说,对方首先已经同意接受了此批货物,那么银行就必须履行义务在到期内付款我方.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必须停止止付令并依约对我方付款.但同时,由于确实的质量问题,双方可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质量缺陷不致于引起货物的使用及其寿命,是否能够折价销售?或者重新返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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