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D/P方式下的贸易风险,具体内容见下文,希望能够带给大家一些帮助! 案例: 案情2004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价值50万美元的男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分9批出运,贸易条款为FOB,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后,于2004年9月收到***笔货款2万美元,此后再未收到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未能如期收汇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印度的代收行违规操作,D/P支付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货物可能尚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又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这样,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可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该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更大一些。 对于进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却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港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提货单据,就可能导致销货不及时,贻误商机,造成损失。因此,进口商经常要求代收行给予一定的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而该代收行未按同业惯例操作,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终造成A公司的收汇损失。 另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目前,有些***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法律上的解释是一致的,银行实务操作中也无区别。根据国际商会对《URC522》的解释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或地区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作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进口商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商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 注意事项: 1.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被视作D/A,***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2. 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 3. 在托收业务中***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4. .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宜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过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极易导致进口商拒不提货,出口商至少会蒙受运回货物或进行货物再处理的费用损失。 5. 要积极向银行咨询,尽量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6. 出口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对国外买家进行事先的征信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客户资信不佳带来的风险。 7. 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8.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商的货物。 9. 出口商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制约。 一旦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商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10. 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采取措施补救。 11.对于印度客户谨慎采用D/P远期,因为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印方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虽然货物可以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如果进口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印度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细节: 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的办事处。 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单必须通过国内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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