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 存 根 出口收汇核销单 编号 No.21/0000732 出口单位名称: 出口单位名称: 编号: 出口货物数量: 寄单日期: 海关核放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出口货物总价: BP/OC号: 收汇方式: 结汇/收账日期: 预计收款日期: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年 月 日(盖章) 出口单位所在地: □运费 □保险费 报关日期 年 月 日 □佣金回扣 □经批准还贷 出口单位备注: □退货款 □赔款 出口单位备注: 年 月 日(盖章) 1.***编号 □预收款式 □分期/延期收款 2.合同(契约)编号 □保留现汇 □其他 3.其他 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1.出口货物数量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 2.出口货物总价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成交价格条件及总价。 3.收汇方式及预计收款日期 按合同填写,其中收汇方式必须按“细则”规定详细填写。 4.出口单位所在地 填写出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 注:1.寄单日期、BP/OC号、结汇/收帐日期由受托行/解付行填写,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由出口单位填写。 2.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 3.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4.结汇/收账日期系指解付行将货款结汇或收账的日期。 5.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填制方法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 Purchased/Out ward 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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