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amily0408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15 回帖数:87
| 发帖时间 - 2005/6/29 14:30:48 | 2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EXW工厂交货(……***地点) ───────────────────────────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货交承运人(……***地点) FAS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 ───────────────────────────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目的港) CPI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目的地) 与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6.用语说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同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托运人”(Shipper)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同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交货”(delivery)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同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接受”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接受货物,而只是指买方接受这—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 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如果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和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 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 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和必须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A8、A3)。当然,说清楚“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判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 “费用”(charges) 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判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进口中所需交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虽然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必须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然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运输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 “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装运港”和“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因为卖方不仅需要知道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例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规定如果在***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并且有几个点可以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地点”时,则使用了“卖方所在地”(FCA术语中的A4条款)。 “船只”(ship和vessel) 在适用海上运输货物的术语中,“ship”和“vessel”被当做同义词使用。无须说明,当“ship”作为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时,如“船边交货(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货(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词。同样,由于FOB术语中传统上使用“越过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会将“ship”一词用于相关内容。 “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 在Incorms中,A9和B9条款分别使用“查对、包装和标记”和“货物检验”作为条款标题。尽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义词,但是人们认为这样来区别使用比较合适:在涉及卖方按A4交货的义务时使用查对(checking),而后者则用于一些特别情况,即进行“装运前检验”,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买方或货物出口或进口国当局希望在货物装运前***货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规定时才要求进行“检验”。 7.卖方的交货义务 Incoterms将***放在卖方的交货义务上。对与卖方交货有关联的责任和费用的准确分配在各当事方有持续商业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他们会在相互之间确立一种习惯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们会按这种方式处理今后的交易。然而,当建立一种新的商业关系或通过经纪人的中介订立合同(这在农矿产品销售中是普遍现象)时,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在将Incoterms 2000订入合同时,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 当然,人们希望Incoterms能够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与交货有关的各当事方的义务。与Inicoterms 1990相比,Incoterms 2000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在这方面作了进一步努力(见FCA术语中A4条款)。但在FAS和FOB 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业惯例(“按港口的习惯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将货物,尤其是农矿产品交运的具体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样的。 8.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 (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 在EXW术语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所有其他术语下,当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F组和C组)或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D组),一般即可认为这批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但在一些例外场合,如当卖方散装发运货物且未确定每一个买方的数量时,则在货物按前述规定特定化前,风险和费用不发生转移(参见《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9.术语 9.1.E组术语下卖方的义务***小: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在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卖方经常会帮助买方将货物装至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将卖方的义务扩大到包括装货,那么EXW术语将更好地反应这一实务。但是,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卖方义务***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若买方希望卖方负担更多的义务,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 9.2.F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运。在FCA术语下,当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货点造成了困难,其原因是此术语所涉及的合同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情况。货物可能装上买方派往卖方所在地提取货物的车辆;或者货物也许需要从卖方派往买方***的交货地点的车辆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虑到了上述可能,规定若合同中***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Incoterms 1990 FCA术语A4条款中提到的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复。 FOB术语中的交货点与CFR和CIF术语中的相同,尽管对此有很多争论,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动。虽然FOB术语中的“越过船舷”交货的原则在当前许多情况下已不合适了,但是既然已为商人们所深知,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可用的装载设备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更改FOB的交货点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尤其对于按租船合同进行农矿产品运输来说,更是如此。 不幸的是,FOB术语被一些商人用来表示“任何”交货点,如“FOB工厂”,“FOB工场”,“FOB卖方工厂”或其他内陆地点,这样做就失去了FOB术语是“Free onBoard”的缩写的意义了。如此使用FOB术语会造成混乱,应该避免。 FAS术语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义务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因为看来***普遍的做法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承担这项义务。为了***这一变化得到足够的重视,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体字来标出。 9.3.C组术语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卖方支付运费运到的地点,必须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指明。按照CIF和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由于费用划分地点确定为目的地***的某个点,因而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在到货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实际被运到约定地点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在此必须强调,C组术语与F组术语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点,就在于卖方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和F组术语的销售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 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术语包含两个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分界点”:一是指明卖方必须安排运输,并承担其费用的点;另一点是风险的划分点。为此,凡增加卖方在C组术语下的义务而扩大卖方的责任超出上述风险划分的“分界点”时,应特别小心。按照CIF和CAP术语,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后,免除卖方任何进一步风险和费用,这正是C组术语的实质所在。 C组术语作为装运合同的本质也通过在此组术语下广泛使用跟单信用证作为人们喜用的付款方式显现出来。若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卖方凭跟单信用证向银行提交约定的运输单据后收取货款,则如果卖方在按照跟单信用证得到货款或在货物起运或发货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货款之后,仍承担进一步的风险和费用,就与跟单信用证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了。当然,不管运费在货物起运之前已经预付还是在目的地支付(运费到付),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的费用;然而,在货物装船或发货后的事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必须由买方承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