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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rdcsherry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30 回帖数:209
| 发帖时间 - 2008/2/18 13:11:00 |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各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 1969年在广州秋交会上,我方某出口公司与科威特某客户成交冻北京鸭一批。订立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品名:冻北京鸭 规格:带头、翼、蹼、无毛,一级,***小二公斤 数量:700箱、10公吨 总值:CIFC2%科威特24150英镑 装运期:1970年8月至9月装船 附注:需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合同签订后,我方在备货过程中,错误地以为只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出具了伊斯兰教协会的证明,说明“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就可以符合交货的品质。但对该批鸭子,我方实际上采用了***科学的屠宰方法,即自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在速冻,从而***鸭子的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随后,未经伊斯兰教协会实际查看,就请该协会出具了证明。 1970年8月28日,货物装出。货到目的地后,有当地科威特市政厅卫生局食品部屠宰科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证明该批鸭子不是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通知收货人拒绝收货。该地当局还要求收货人出具保***,***不销售该批货物。 ***后,这笔业务除损失往返运费外,还损失销售差价,在政治上也产生不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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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heln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40 回帖数:71
| 发帖时间 - 2008/2/18 13:35:29 | 楼主可不可以以后多出一些这样的事例,供我们学习,汲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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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rdcsherry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30 回帖数:209
| 发帖时间 - 2008/2/18 13:36:28 | 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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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rdcsherry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30 回帖数:209
| 发帖时间 - 2008/2/20 12:55:19 |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1公吨或长吨)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 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运费吨(Freight Ton) (3)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4)按货物的FOB总值(A.V.)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or A.V.)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per unit) (8)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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