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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问答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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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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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maxsu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1
回帖数:3
发帖时间 - 2006/1/9 18:01:54  
第三十一条 “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

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但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

及/或

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

及/或

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 洁净运输单据

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运费到付/运费顶付的运输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尽管信用证特别要求提供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但银行仍可接受保险单以取代保险证明或和保险声明。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币相同。

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的目的港”))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第三十五条 投保险别

a.信用证应规定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如已使用,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但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

b.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六条 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 商业***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上:

Ⅰ.必须表明:***系由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

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

Ⅲ.***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但是,如信用证项下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第三十八条 其它单据

在采用除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加盖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E、杂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条 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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