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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问答 -> 电放(CARGO RELEASE)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共有3页回帖: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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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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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lixiaoqing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605
发帖时间 - 2006/8/28 10:29:42  
电放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提供正本提单.
听别人说一般到东南亚要用到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用的不是很多,所以一些细节性的东西还不是很清楚.
各位同行是怎样看电放的呢?还望不吝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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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放 船公司 代理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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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楼 johnsonxu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85
    回帖数:639
    发帖时间 - 2006/8/28 15:23:58  
    我也有个问题:  电放的时候,可户还要咱们的正本***质检证之类的吗. 如果不要,他们怎么清关啊.如果要的话,咱们是不是也得用快递寄给可户啊? 请赐教.

    ------------------
    ...


    3楼 lixiaoqing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605
    发帖时间 - 2006/8/28 15:34:15  
    一起来看两个案例,看清不经意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售合同,约定山东公司向实信行销售绿豆80吨,单价每吨FOB大连365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1月28日,实信行的代理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开公司取得已盖***的空白提单,向山东公司出据了托运人为山东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之后,万又向船东提供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开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台湾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天开公司,使得实信行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船东由于没有谨慎地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恰当地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终的结果是船东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的受害者。

      案例二:1999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代理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电放行为之所以能运用到现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开支等等,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首先,买卖合同的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根本措施。其次,货主***寻求国内声誉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有的大船东往往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这样会使货物更加安全保险。另外,船东在被要求电放货物的情况下,能否做到谨慎处置,即能否改变其目前简单的识别托运人的方法,对防止诈货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
    ...


    4楼 hengyihaoe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99
    回帖数:2267
    发帖时间 - 2006/8/28 15:40:26  
    我一个客户墨西哥的,要我直接传真电放的提单,然后把装箱单和商业***MAIL给他就OK了

    以下是引用lixiaoqing在2006-8-28 10:29:42的发言:
    电放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提供正本提单.
    听别人说一般到东南亚要用到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用的不是很多,所以一些细节性的东西还不是很清楚.
    各位同行是怎样看电放的呢?还望不吝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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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楼 delicatera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5
    回帖数:81
    发帖时间 - 2006/8/28 15:40:37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是通过银行提交提单或由发货人直接将提单寄给收货人。由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这时如果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时可能货已到港而提单却还未到,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电放手续***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电放时需要另交100~200元的电放费。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要弄明白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可以了,电放是为了提货,货物提出来了才能清关,而不是说清关时必须要见到电放单。电放时也要寄除提单之外的其他单据给客户,用以清关提货。电放只是可以省掉提单寄给你们又从你们寄到客户的时间。而且除了提单以外的清关单据,大都在船开之前,就是说要比提单出来前就弄好了,可以先邮寄。


    本帖子2006-08-28 15:51:13由delicaterain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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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楼 lixiaoqing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605
    发帖时间 - 2006/8/28 15:57:55  
    谢谢楼上朋友的介绍.
    在电放的时候,全套提单要交回承运人(船公司等),从法律上维护托运人的权利就值得我们注意.所以有人建议:在需要电放的情况用海运单,这样更安全,更能引起托运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注意.
    不知道对电放还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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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lixiaoqing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605
    发帖时间 - 2006/8/28 16:08:25  
    还有就是,电放跟付款方式有多大关系呢?比如,在L/C方式下,已经把提单交给银行了.但是提单还没有到买家那边,影响了提货.买家催了,再加上一些费用的考虑,这时候应该怎么办?能考虑电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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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楼 delicatera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5
    回帖数:81
    发帖时间 - 2006/8/28 16:20:26  
    其实电放电放,谁都没那个底就这样把货物所有权给了对方,所以现实中很多电放时在货款全收或部分已收的时候才敢电放的。关于L/C条件的电放,肯定得看L/C中允许电放吗。我记得进口信用证就不能电放提单的。再说了,你须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船公司,那么你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中将没有提单正本,或只是提单的复印件,所以是严重的单证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将会拒绝付款; 其次,开证行***单证相符既付款的前提之一就是掌握提单,即货权。一旦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还可以通过所掌握的货物经变卖之后获得一定的补偿。而经卖方电放后,收货人将货物提走,开证行失去了掌握的货权,则开证行将不再承担保 
    证付款的责任。这样一来,信用证结算实际失去了意义,那么是否能够收回货款就 要看买方的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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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lixiaoqing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605
    发帖时间 - 2006/8/28 16:24:04  
    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那就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这样做了的话,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付款责任的承诺。因为本应该由这些银行控制的货权,因卖方直接电放后而丧失了。所交的单据即使没有不符点,这些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付款责任。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罢了。
        在这种情况下,听有经验的同行说,可以按下面的方式操作,不知道可行不?
        要买方向银行做出书面承诺,***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做电改,速度快。因为做电放本来就是为了快提货)。由此再做电放,则可无忧矣。
        即便这样,我还是认为费用和风险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重视.
        站在买家的立场看,他们肯定是不情愿100%预付的,那你卖家电放好了,对我刚好,可以加快资金融通,又没有什么风险.在L/C交易下,也没有多花什么费用,只要卖家不要求什么担保.
        而站在我们卖家的立场看,我们能轻易地在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要求或同意电放吗?***是否定的.我们还是安全收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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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楼 johnsonxu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85
    回帖数:639
    发帖时间 - 2006/8/29 10:43:55  
    请问你的质检正等是怎么处理的,难道可户不用了吗. 还有他们通关等不需要正本的***和装相单吗?
    以下是引用hengyihaoe在2006-8-28 15:40:26的发言:
    我一个客户墨西哥的,要我直接传真电放的提单,然后把装箱单和商业***MAIL给他就OK了

    [QUOTE]以下是引用lixiaoqing在2006-8-28 10:29:42的发言:
    电放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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