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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5/4/13 12:36:05 | 想请问下高手,做FOB怎么避免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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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michael_lu
 等级:大学生 发帖数:59 回帖数:467
| 发帖时间 - 2005/4/13 13:54:41 | 深奥,不知道如何操作!高手快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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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Fineway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72
| 发帖时间 - 2005/4/13 14:19:03 | 楼主将问题写得更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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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Abbo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45 回帖数:810
| 发帖时间 - 2005/4/13 15:19:40 | 来个***的FOB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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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enjoystudy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22 回帖数:116
| 发帖时间 - 2005/4/13 16:09:57 | 4楼对FOB的解释倒是很精彩,但并未回答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哪位高手有经验,请不吝赐教,拿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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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TOMCHE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2
| 发帖时间 - 2005/4/13 21:16:59 | 虽然采用了FOB,但我们还是可以要求由我方来安排船,运费到付。如果对方***船公司,则可以要求由我方向船公司下托书。这样就可以由我方掌握对提单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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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5/4/14 9:08:08 | 做FOB本来应该是由买方来***船方,可是实际操作中经常变成买方***货代(即承运人) 实际上用的就是FCA(货交承运人)。 而买方***货***给出口方的是货代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只能用来结汇, 真正具有物权作用的船公司开的提单是在货代的手中。如果货物到港,买方拒绝赎单,而 由货代把货提走,就造成无单放货。 这就是我所说的无单放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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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5/4/14 9:15:27 | 6楼的所说的理论上是没有错,可是买方因为出于报关等其他方面需要,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买方***货代,而不是直接***的船公司。 这种情况下,我们出口方怎么还能对船公司下托运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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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Alo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6 回帖数:47
| 发帖时间 - 2005/4/14 11:15:58 | 我有一个客户***次定货时就是FOB由他们***的船公司,但货代是我们自己找的。出货后货代给我们的提单就是物权凭证啊,当时我也害怕无单放货这种情况,贷代经咨询后说就是客户无单提了货我们还是能够拿着我们手里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要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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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5/4/14 11:50:59 | 9楼楼主,可能我说的不够清楚吧! 货代都是为了其代理人的利益。出口方找的货代当然为了出口方利益着想, 按照FOB条款的要求,进口方可以***船公司。但是实际操作中,进口方通常***货代, 而由货代去联系船方,你想想,进口方***的货代当然会为进口方利益着想了~所以船公司开的正本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放在进口方***的货代手中是很不安全的,万一货代和进口方勾结起来,用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进口方此时又拒绝付款,那么出口方就钱,货两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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