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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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5/11/6 20:04:24 | 在这里我仅说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问题,以供分享,还望批评指教. 虽然说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不能中途撤销,也不可以单方面修改的,但是,如果能够得到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行的一致同意,还是可以修改或撤销的.尤其是当受益人收到对方来证后发现其不符合要求或与贸易合同不符时,完全可以拒绝接受该信用证而要求对方给予修改;另外,如果在信用证开出后,贸易双方又修改或撤销了销售合同,或者是买方出于某种原因在得到卖方的同意以后,也可以向开证行申请修改或撤销原信用证. 本人认为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或撤销问题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 1:信用证的撤销或修改必须得到三方的一致同意才有效; 2:信用证的修改书一旦发出,开证行必须对其也可以认为修改后的信用证承担偿付责任; 3:对于保兑信用证而言,保兑行可以将其保兑责任扩展到修改书之后通知受益人,也可以不对修改书加以保兑仅将通知书通知给受益人.注意:保兑行必须无延误的将修改书通知给受益人. 4:信用证修改书必须由原通知行核验确认后在通知给受益人才有效 5:受益人对于修改书可以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但是不可以部分接受--如果受益人对与修改书不完全同意的话,只能将其退回要求重新修改不符合的要点的处理办法; 6:受益人在接到修改书后,应该作出是否接受的通知,但是如果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做出这一通知,则受益人可以选择按原信用证通知书条款交单索偿,也可以选择按修改书条款交单索偿(这也相当于他接受了修改书); 7:受益人必须在接到修改通知书后再办理装运事宜,万不可仅仅凭借某一方的口头承诺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办理装运事宜; 8:由于信用证的修改是比较麻烦的和修改费比较高,应该尽量***修改,***不要超过两次; 9:修改费用应该由提出修改的一方承担; 当然,上述做法只是在原信用证或修改书其中有一个为受益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行,如果原证和修改书都不让受益人接受的 话,那么受益人就应该尽快的向开证行做出拒绝的通知并要求对方重新修改信用证,否则就不能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在外贸实务中,往往涉及到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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