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ouyilia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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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8/7/31 15:15:16 |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 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为6个月。 4.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6.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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