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中国驻阿根廷经商参赞处收到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贸易国务秘书处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外贸委员会的照会,通告阿方已初步裁定原产于中国、哥伦比亚和巴西的小于或等于60kV输电线路用绝缘子、小于或等于165kN的悬式绝缘子、大于或等于10kV且小于或等于40kV的变压器用陶瓷绝缘子对阿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其中拟对中国产品征收197.75%的从价税,请相关利益方向该委员会提供证据材料。 2013年12月17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2013年第22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哥伦比亚和巴西的小于或等于60kV输电线路用绝缘子、小于或等于165kN的悬式绝缘子以及大于或等于10kV但小于或等于40kV的变压器用绝缘子开展反倾销调查。 2014年10月16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尼龙扎带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自中国和中国台湾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26.9010。 2013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尼龙扎带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中国和中国台湾的尼龙扎带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反倾销税 (美元/千克) 中国 中国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有限公司(Changhong Plastics Group Imperial Plastics Co. Ltd.)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有限公司(Changhong Plastics Group Imperial Plastics Co. Ltd.) 1.99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有限公司(Changhong Plastics Group Imperial Plastics Co. Ltd.) 长虹塑料集团有限公司(Changhong Plastics Group Co. Ltd.) 1.99 除上述中国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13 中国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外的其他***(地区)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2.13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外的其他***(地区) 中国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2.13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1.29 中国台湾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外的其他***(地区)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1.29 除中国和中国台湾外的其他***(地区) 中国台湾 任何企业 任何企业 1.29 2014年10月15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亚***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建议修改对华亚***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反倾销税方式,税率为135.83美元/公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41010。 1999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0年11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亚***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6月,印度商工部作出终裁:采用***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低于***限价,则反倾销税为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高于***限价,则不予征税,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限价为515.94美元/吨。2013年10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亚***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1日,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倾销和补贴检查委员会通过114-2014/CFD-INDECOPI号决议称,应包括Chosica鞋业等公司的请求,该委员会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凉鞋、凉拖鞋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日落复审。该决定自在《秘鲁人报》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意参加复审的可在6个月内提供证据或申辩材料,该时限还可以延长3个月。 INDECOPI根据001-2000/CDS-INDECOPI和181-2009/CFD-INDECOPI号决议,对上述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62~4.55美元/双。涉案产品为包括橡胶或塑料面鞋(64021900.00、64022000.00、64029100.00、64029990.00)和皮革或其他面鞋(64039190.00、64039990.00、64051000.00、64059000.00)。 2014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的重新裁决结果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梅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Ltd.); 合并诉讼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LONGRANGE FURNITURE CO., LTD.) 原告介入方:COASTER CO***NY OF AMERICA, COE LTD、廊坊天诚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 被告:美国*** 被告介入方: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 and 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NY, INC.(AFM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被告介入方AFMC请求法院重新考虑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v.美国***(Dongguan IV)的裁决。在Dongguan IV一案中,法院审查并驳回商务部的第三次重新终裁结果,认定美国商务部对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没有实质证据支撑,原因是商务部的依据没有反映出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认定为不合作。 被告介入方AFMC表示现有材料证明艾芙迪家具瞒报了销售数量。经审查,法院认为商务部并未发现上述隐瞒的事实。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介入方的动议。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以上转自:互联外贸论坛 http:// *域名隐藏* dc(dot)com/ *域名隐藏* ?mod=space&uid=233947&do=blog&quickforward=1&id=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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