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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中心 -> 【国际债务追收】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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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国际债务追收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256
回帖数:0
发帖时间 - 2017/3/8 11:18:31  
【国际债务追收】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谁该负责?

  在货主–货代1–货代2–承运人交易模式类型的海上货物运输订舱委托业务中,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无人提货,产生了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法按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巨额损失如何追索?

  案件一:

  案件二:

  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往往会陷于进退两难的困境。

  继续等待或寻找收货人,则集装箱被长期占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断增加,码头堆存费等费用与日俱增,对承运人来说多等一刻就多一分损失;

  选择立即处置货物,比如拆箱和留置货物,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拆箱对承运人来说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进口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向海关申报海关不可能同意拆箱,而无人提货时,通常不会有人向海关申报;

  即使足够幸运可以被获准拆箱,拆箱后又如何在目的港所在国法律和法院的允许下留置货物、拍卖货物受偿,这些亦都有很大疑问;

  选择回运货物,同样问题重重,承运人是否有单方决定回运的权利,承运人回运货物是否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在目的港已经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处理货物;

  另外,货物运回起运港往往也是通关困难,承运人又该如何应对?在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后即使承运人***终可以取回集装箱,由此造成的种种损失和费用该向谁索赔,又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这种种的困难导致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往往进退维谷。

  因此,在承运人需要维权或者追索时,需注意以下情况:

  (一)提单没有发生转让,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方理应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

  (二)提单已经发生转让,收货人是否有在目的港提货的义务。

  (三)提单已经发生转让,承运人是否可以依据提单要求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

  资深海商律师认为,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主体不应当仅限于收货人,即使是依据《海商法》第86条也不应完全否定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

  托运人在运输合同未发生转让时,须承担运输合同下无人提货的责任;

  如果运输合同即提单已经发生转让,则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将负有提货义务并承担无人提货的责任;

  同时,承运人可以依据提单要求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

  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现在司法界的统一观点认为,索赔主体一般是集装箱的提供者,包括专业的集装箱租赁公司和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作为运输工具的承运人。

  在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诉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属于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迟延履行归还集装箱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违约损失。

  因此,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是收取该费用的权利主体,而与承运人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托运人是承担该费用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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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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