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款追收】是否发生了迟交单? 今天至信国际与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信用证的外贸知识。如何判断信用证单据是否为迟交单? 案例一 2016年8月9日,开证行I银行收到加拿大P银行交来的某笔信用证项下的交单,进口货物为木浆。 该信用证在31D项规定,信用证截止日及地点分别为2016年8月15日、加拿大(受益人所在***),***银行为任何银行,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5天以内且在信用证截止日之前。 交单行面函的出具日期为2016年8月5日,提单显示装运日为2016年7月17日。另外,本次交单所包含所有单据的出具日期均为2016年7月17日。 本案中,信用证规定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5天以内且在效期之内,效地为加拿大,提单显示发运日期为2016年7月17日,由此可算出***迟交单日应为2016年8月1日,即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包括2016年8月1日当天),所有单据须提交至加拿大的任一银行。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有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因此,尽管交单行(***银行)面函的出具日期为2016年8月5日,如果所有单据(包括汇票)出具日期不晚于8月1日,作为开证行,我们可以善意理解为受益人在***迟交单日内(包括8月1日当天)提交给了***银行,***银行审核完单据之后,于8月5日制作银行面函,寄往开证行。因此,我们认为此笔交单未发生迟交单。 案例二 如果案例一中的所有单据,除产地证外,出具日期均为2016年7月17日。然而,产地证除左上方显示日期“JULY17,2016”之外,下方另显示“DATEDATVANCOUVER, *域名隐藏* 4THDAYOFAUGUST,2016”,且同时有制造商和当地商会的签字。 那么,产地证日期以哪个为准?会对开证行判断交单日期有所影响吗? 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判断产地证的单据日期,如果产地证的日期以其左上方显示的日期为准,即2016年7月17日,则显然并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 但如果产地证的日期以商会证实日期为准,即2016年8月4日,晚于***迟交单日8月1日,则此笔交单应视为迟交单。 通过仔细审查产地证内容可以发现,产地证左上方的日期2016年7月17日,应理解为制造商出具产地证的日期。制造商将产地证制作完之后,又交予当地商会,***下方的证实日期2016年8月4日,即为商会***终确定产地证内容有效并签字的日期。 由此可见,产地证***终制作完毕的日期应为2016年8月4日,此后受益人才能将其连同其它单据交至***银行,完成该笔交单。可见,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日期必定不早于2016年8月4日。也就是说,该笔交单为迟交单。 案例启示 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当信用证对交单期限另有规定时,则应以信用证的规定为准。此外,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行事的***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另外,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从国际惯例和审单实务可以看出,开证行判断是否迟交单时,不仅需要考虑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还应考虑到***银行的审单时间和单据的出具日期,谨慎判断受益人将单据交至***银行的日期,从而判断是否迟交单的问题。 此外,对于受益人而言,在制单时需仔细研读信用证条款及相关国际惯例,***交单相符。如本案中信用证并未限定产地证的出具方,当制造商出具该产地证时, 如果不“画蛇添足”地将产地证提交给商会加以证实,从而拖延了受益人将单据提交至***银行的时间,则完全能够避免产生迟交单的问题,从而免除可能遭拒付的命运。 【国际货款追收】是否发生了迟交单? 至信国际外贸欠款追收,不成功不收费。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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