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账追收】合同性质改变导致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案例回放】 刘总做农副食品出口生意,生意做的很大。某年,向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 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客户在9月25日开来信用证。刘总加紧忙活,在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终以刘总降价15%结案,刘总共损失36万加元,惨痛的教训! 【经验总结】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海外追收,预防为上!您有外贸案例?欢迎与我们分享,我们一起揭秘风险,警醒同仁!请与我们留言!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际债务追收】 至信国际商账追收,不成功不收费,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国外客户欠款怎么办? 国外客户拖欠尾款怎么办? 选择至信国际青岛诚福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郑重承诺:不追回,不收费! 咨询电话: 18253202333刘经理、VX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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