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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中心 -> 市场现包装装潢相近商品 西凤酒诉两公司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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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shebiaowang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129
回帖数:2
发帖时间 - 2017/9/20 11:01:38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近期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商标驳回数据下载)
记者获悉,在该案中,原告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被告为陕西两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凤酒业公司)、成都百年香坊酒厂。
西凤酒诉称,该公司发现被告在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其***商品45度500毫升西凤酒特有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
西凤酒诉称,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延安中院初审对西凤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不过,在该案上诉至陕西省高院后,陕西省高院认为该案仍有诸多基本事实未予审查和确认,裁定撤销延安中院关于该诉讼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西凤酒诉对方侵犯商标权
据延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6民初118号披露,原告西凤酒诉称,西凤酒是中国四大老牌白酒之一,先后荣获“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并且,西凤酒该商品包装盒、包装瓶以及瓶盖等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西凤酒诉称,其发现被告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与原告的***商品45度500毫升西凤酒特有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
从西凤酒提供的其在市场上发现的商品来看,该商品外包装构图和色彩看上去与西凤酒相关产品相似。
西凤酒诉称,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西凤酒请求判令二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对此,被告陕西两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银凤酒”使用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银凤”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两凤酒业辩称,其销售“银凤酒”的行为不构成不当竞争。
本案审理法院延安中院认为,两凤酒业销售银凤酒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西凤酒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但此后,陕西省高院撤销了该判决,发回重审。
陕西高院撤销初审判决发回重审
初审判决后,西凤酒不服延安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陕西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民终141号显示,西凤酒再次重申,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凤酒业公司也认可其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对于该诉讼,陕西省高院认为,西凤酒公司上述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要查明两凤酒业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西凤酒公司注册商标有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45度500毫升装西凤酒的***程度,享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两凤酒业公司是否使用了该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基本事实。从而,才能判断两凤酒业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陕西省高院认为,在一审判决中,延安中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予确认。在此情况下,认定两凤酒业公司未侵害西凤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事实依据。
同时,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银凤酒的外包装盒中载明,该酒是成都百年香坊酒厂与两凤酒业公司共同开发的,但同时载明成都百年香坊酒厂为受委托方。
陕西省高院认为,两凤酒业公司与成都香坊酒厂存在什么关系?如果两凤酒业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实成立,成都百年香坊酒厂是否也实施了商标侵权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怎样方式实施了上述行为?陕西省高院认为,以上基本事实一审也未予审查。
因为诸多关键事实不清晰,陕西省高院裁定,撤销延安中院(2016)陕0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发回延安中院重审。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力度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也是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今年更是如此。
记者注意到,5月31日,***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明确要求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依法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
并且,该通知要求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力度。
实际上,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有着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该条法律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包括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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