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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3:34:20 | 有请"上上课"此贴两位当事人:Brucehuang和外贸老油条以及牵涉到此贴的其他人, 一心想看热闹的读到这请走开.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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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3:56:13 | 发贴目的:2005年3月初次登陆此网站,闲暇之余会来此看看,偶尔会就自己知道的或不知道的发点言.把这里当成是半个外贸网络家园.今年5月故地重游,突见此处显现不和谐之音,而双方矛盾未见和解之迹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特发此贴,有请当事人来此地解决冲突,勿将之延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帖中.(有点文绉绉的,以示正式的含义,请大家将就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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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albertwh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208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5:38:48 | To Brucehuang兄: 事先申明:本人绝非老油条的fans,也谈不上是朋友,我比较倾向在现实中交朋友,而不是网络上.在论坛一年多,也就海的鱼和另外一个称得上是半个朋友. 今年头几月因忙于一些私人事务,5月份(或者是4月底,记不太清了)才重上论坛看到你和外贸老油条之间的争论(从上上课那贴开始,以前的没看到),我看到上上课那张贴的时候,回复已经有7,8张,距离"逍遥飘"MM攻击你人格的发言已经很长时间,那时候大家情绪已经失控,发言都夹杂着很多不理智的成分,那时要再发言,只能徒增双方之误会,并非我故意想旁观. 我也是外贸科班出身,虽然只做过几个月单证,却也知道一个***单证员的要求,你在这方面的造诣无疑是高过老油条一筹(老油条如看到这,请别生气,这是客观的评价),无论L/C具体对单证的要求,还是具体行文的翻译,都无可挑剔.至于老油条的朋友经常说的一句话:"做过外贸的都知道",潜台词好象就是"说的含糊点没什么关系,反正做过外贸的都能懂",可他们恰恰忘记了,很多提出问题的往往就是新手,如果含糊的说法让别人产生误解,会产生严重后果. 你的回贴就更严谨,也更容易让人懂. Bruce兄文彩之犀利,思维之严谨,眼光之锐利,确实令人佩服,感觉上有点象读古代辛弃疾的文章,而且不畏"强权",敢言人所不言,一往无前,确有当代之侠士风范. 至于逍遥漂MM(如看到请别生气,我不是大男子主义者,也不歧视女性),因为与老油条比较熟,说起话来立场太偏激.说实话,如果换成我处在你当时的环境,被她那样说,可能反应比你还要激烈.不过女孩子嘛,说话做事容易偏激,凭感情用事,Bruce兄就让她一点,拿出当代侠士的风范,不要在她说的这些话上过于执着,这样行吗? 至于其他人,说什么做版主有工资拿之类的,我相信是一时之气话,跨国采购网的版主应该不会做这么没品的事情. 至于老油条,我不知道你所说的"我一登陆论坛,他就开始对我进行排挤"指的是什么,如果真是这样,那他确实不应该.不过,我想可能老油条平时回帖养成了说话随便的习惯,而不是具体针对某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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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6:07:08 | All right! 偶先入座。 这样说来,很多话又要重复了。I don’t want but I have to … 三月底,偶邮箱里收到“跨国采购网”业务员的电邮,希望我加入此网。偶便入来一阅,发现有些国外进口商的资料;过几天,无意间还看到一个论坛,打开一看,都是些外贸交流的话题,偶便信手拈来回答了一题:- “NOTIFY APPLICANT, STATING FREIGHT AMOUNT PREPAID, THAT MUST BE ACCORDING INVOICED.” 我指出此话不够严谨,不符合英语语法。为策安全,寻求改证。但不管如何,尽管它存在多种岐义,按此L/C条款,除在B/L中标明此话之外,还要在受益人***中注明运费,才是单单相符。偶一再声称是“个人认为”,更提及是“作为商榷而言”,同时提出,大家“***能”尽量使用英文小写——因为这更符合国人的英语阅读习惯。这样绝不针对任何人。我这样也够谦虚了吧!敦料,一个陌生的“外贸老油条”***次回本人的帖就是这样好大的口气(注意,是***次,人与人之间很讲究***印象的):- …… “改证不花钱啊?” “不习惯英文大写怎么可以啊?” 非陈述句语气,我让兜头泼了一盆冰水!争论从此开始。后来此帖被删。我就发帖出来给他“上上课”,同时在帖中表明,亦愿意任何人对本人上课!于是,油条一干人等破口大骂,比如“鸟毛,变态”,“固执,偏执”……我一向保持没有回骂的态度。后来,油条也骂了“不知你母亲怎么生下你这个玩意儿”。简直忍无可忍。讨论因他而变成骂娘了。然而,本人的回复也无回骂,还是颇有讲究(可以帖子为证),考虑到这帖有可能出街示众,所以要约束语言。 在众多发言中,也有一位香港人士这句话是对的——“根据ISBP,在L/C中若***未特别注明,任何由受益人签发的***均可,不管是商业***,领事***等等.反正只要是由受益人签发的就行(除非有特别指明,或者是L/C规定接受第三方文件).”但在40天左右之后,油条方才如梦初醒,承认要在***中标明运费,那么,当初若这样说,就不必争啦! 事到如今。一方面,桩桩事实证明当初他的L/C处理方法有误;另一方面,他的那班帮凶估计是逐渐明白了油条对L/C处理之不对,所以对油条不再附和;再者,油条终于失去了抵抗力,现在更无法面对L/C论题。他的翻译的确尚欠中肯。 反复说了那句话:“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炉香”,都是性情中人,对方处理方法不适,凭什么一开始就训我?又凭什么骂我母亲?在这段时间里,得知他以前经常回新人的帖,所以颇有人气,只是,按照几则论题中的多次对比,他现在回帖的翻译水平亦不过尔尔,那么可以断定当初也就是去年的回帖错得更多,换言之,很多新人为之误导也蒙然不觉。 我不争什么名份,再次表明我不会在论坛上久留,而且可以直言,久留于论坛者非真正能做大业务之人。但在这里,就是要有一个说法,我可以表明,我在什么方面做得不当,我完全可以道歉!但是,一切因油条而起,他要有一个什么说法?岂能这样沉默逃避、不了了之?这种不良行径在此作态,相关人士是否应当作出检点? LZ(1、LOUZHU楼主;2、Laozhu老朱;3、Laozong老总)——你选第三个吧!请接受我的冀求:欲解此结,请你先从如何正确地理解并在L/C实务中处理这句话开始——“NOTIFY APPLICANT, STATING FREIGHT AMOUNT PREPAID, THAT MUST BE ACCORDING INVOI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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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HEYUAN316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6 回帖数:935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6:08:02 | BRUCE未必是省油的灯,难道他就没有攻击其他批朋友吗?楼主呀,省省心好了。如果真能和解,早就没事了,还会等到现在吗?不过你的热心值得赞赏。希望很快会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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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6:31:04 | "油条一干人等破口大骂,比如“鸟毛,变态”,“固执,偏执”……我一向保持没有回骂的态度" -----楼主恐怕白费心啦!有些人继续使用"油条一干人"\"油条的FANS们"这样的措辞,怎么可能谈其它? 本人多次说过:我来这里是交朋友的,但如果有些人不打算做朋友,那也是别人的权利,多言无益! 以下是引用albertwh在2006-5-29 15:38:48的发言: To Brucehuang兄: 事先申明:本人绝非老油条的fans,也谈不上是朋友,我比较倾向在现实中交朋友,而不是网络上.在论坛一年多,也就海的鱼和另外一个称得上是半个朋友. 今年头几月因忙于一些私人事务,5月份(或者是 |
本帖子2006-05-29 16:38:44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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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6:35:30 | “NOTIFY APPLICANT, STATING FREIGHT AMOUNT BE PREPAID, THAT MUST BE ACCORDING TO INVOICED.”------反复发了几十遍,却从来不知道想想:前面BE可以省略,后面ACCORDING TO省略个TO就值得大惊小怪啦?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5-29 16:07:08的发言: “NOTIFY APPLICANT, STATING FREIGHT AMOUNT PREPAID, THAT MUST BE ACCORDING INVOIC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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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6:43:18 | 还好意思说你没骂人?你用PF(不是佩服的意思)骂人家逍遥飘MM,你怎么不觉得是骂人?-----把这个PF意思延伸一下就成了别人骂你母亲啦?脸皮真得很薄啊! 其实也不奇怪:宽以待已,严于律人,从来就是你的标准!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5-29 16:07:08的发言: 反复说了那句话:“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炉香”,都是性情中人,对方处理方法不适,凭什么一开始就训我?又凭什么骂我母亲?在这段时间里,得知他以前经常回新人的帖,所以颇有人气,只是,按照几则论题中的多次对比,他现在回帖的翻译水平亦不过尔尔,那么可以断定当初也就是去年的回帖错得更多,换言之,很多新人为之误导也蒙然不觉。 |
本帖子2006-05-29 16:46:23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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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tangshoulin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1112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7:48:50 | 事态刚刚缓和,楼主又来重提此事,不知是何用意? 过去的都已经过去,希望各位当事人能放开胸怀,将往日***一笔钩销,不要再斤斤计较,争一日之长短, 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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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5/29 17:51:23 | 以下是引用HEYUAN316在2006-5-29 16:08:02的发言: BRUCE未必是省油的灯,难道他就没有攻击其他批朋友吗?楼主呀,省省心好了。如果真能和解,早就没事了,还会等到现在吗?不过你的热心值得赞赏。希望很快会风平浪静 |
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硬要面子,错不肯认。单簧双簧,红面白面。 因为你与YT是同一处理方法,因为现又贵为版主,你同样错不起错不了不能错。 你***次对我发言,就是说我把我的喜好强求别人。我上面说是呼吁,“就个人商榷而言,***能……”,这是“强求”吗?所以说,你我之间的***印象影响了后面的发言,***主要的,你可能至今仍然坚持那种错误的处理方法。于是,你打出“两种方法都可行”的幌子,与其说是中庸之道,毋宁说是在绞尽脑汁为自己遮羞!你再仔细想下,我坚持在***上注明运费,而油条就是不在***上注明运费,这不是对立着的两种迥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吗?何通用之有?所以说,整个事情的发生,我一人力排众议,与各种各样操各种攻击方式的人进行辩论,很多人作壁上观,油条总是如此放肆,你是其中起了推波助澜、责不应赦的责任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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