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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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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发帖时间 - 2006/11/21 17:08:53  
呵呵,不就想让我表扬你一下吗?----孔乙己的好学生!还需要给你发个奖状吗?!
有时间研究你的业务吧-----要教省略号干吗不跟Microsoft讲去?!什么破软件,输个中文还得切换!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11-21 13:40:53的发言:
现又免费教你了:中文省略号是六点,英文省略号是三个点,都是实心的,呵呵,够详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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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11/21 17:17:22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1 17:08:53的发言:
呵呵,不就想让我表扬你一下吗?----孔乙己的好学生!还需要给你发个奖状吗?!
有时间研究你的业务吧-----要教省略号干吗不跟Microsoft讲去?!什么破软件,输个中文还得切换!
[QUOTE][b]以下是引用


在电脑键盘上打省略号还得用手指呢,如果按你所说不要“切换”,那是不是得把手指也切了?这样对你是不是更省事?你想试试?然后搞个“声控电脑”吧,你不需用手指操作了。ALL RIGHT?有了声控之后,说不定你又想不张嘴就能控制呢!

真没见过像你这样赖皮的人,我个人有不严密的地方,就承兑信用证这点,我已在上面主动说明。哪像你这种赖皮啊,你错的地方已难以统计。还要回首吗?——对2% PBG的误解,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种类的不当判定,L/C来源于电传?……ACCORDING TO……议付L/C与付款L/C定性的混淆……蹩脚的翻译水平,从来不敢使用英语发帖……无端训人,不思道歉……

不敢面对这些?——
“为避免歧义,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该明确写明: 
THE BUYER MUST OPEN LC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本帖子2006-11-22 17:39:37由BruceHuang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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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0:44:39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1 17:08:53的发言:
呵呵,不就想让我表扬你一下吗?----孔乙己的好学生!还需要给你发个奖状吗?!
有时间研究你的业务吧-----要教省略号干吗不跟Microsoft讲去?!什么破软件,输个中文还得切换!
[QUOTE][b]以下是引用


林忆莲有首歌叫《讲多错多》,许冠杰、张国荣说《沉默是金》,在散手技击方面,强调以侧身对着敌人,以减少受击的面积,增大胜算。一直以来,与其说我发言剖析得多,不如说我让你寻找漏洞的机会更多,但你能找得出的,又有几何?有人说你粗犷,其实就是粗心,给尽了你面子!事实上粗心可说是从意识上没觉察到,更彻底的是从技能上没醒悟到。我说过也做到了:有了忽略我会承认,但不知有种人何以如此厚着面皮,连一点面对的勇气都没有。这是对学术负责任的态度吗?

如果你接到花旗银行的信用证拒付通知,如果对方说:你的 C/L NO 应是 L/C NO,这是不符点(尽管信用证中的一些错误可以忽略不计),那你会不会质问对方:你们花旗银行的行长是不是孔乙己啊?油条同志,你严谨不了,可以走开,但不允许对严谨的学术说风谅话!更不可能颠覆学术的原则。当然,本人省略号之发言略显琐碎,但是,从小处着眼,对于你这样一位没法进行合格英语写作的外行人,只要读过一些《China Daily》或《Shenzhen Daily》,习惯成自然,***起码,这些基本的常识早已了然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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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marryzhang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4
回帖数:48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5:40:28  
油条兄,BruceHuang,你们两个可以说是外贸行业中的难得的才子了.人常说不打不相识,为什么不能叫停,大家做个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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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JoJo宝贝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8
发帖时间 - 2006/11/23 15:36:34  
the buyer must open LC at 90days after BL date.
中文怎么翻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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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better88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
回帖数:26
发帖时间 - 2006/11/23 16:15:14  
真伤了,才几天没登录,又打起来了,你们两个都互相让一下嘛,这是干嘛?
多没意思?知识都是自己的,能帮忙解答问题的都是好同志,对与否,大家自有明鉴,我们虽然有些东西不太懂,但还不至于笨到连谁的是对是错还不知道吧,你们两个大男从争什么争?
非得把对方扁下去吗?
另拿着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了
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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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荔枝姑娘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
回帖数:14
发帖时间 - 2006/11/24 22:48:10  
哗,这里好热闹啊!果然是个学习外贸知识的好地方。多谢各位仁兄的指点,我经过近一个星期的地狱式苦练,英语听力已经长进了,现在看《越狱》和《迷失》就基本上不用看有字幕的,可以比较自由地欣赏老美的精彩电视剧了! 但阅读长篇说明文的英语能力还没补救得过来,请问各位有什么高招!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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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11/25 16:14:19  
以下是引用better88在2006-11-23 16:15:14的发言:
真伤了,才几天没登录,又打起来了,你们两个都互相让一下嘛,这是干嘛?
多没意思?知识都是自己的,能帮忙解答问题的都是好同志,对与否,大家自有明鉴,我们虽然有些东西不太懂,但还不至于笨到连谁的是对是错还


回这位施主:-

汝有所不知也,或者新近入坛的同志们更不知事情原委。以下是我在电邮中保存的内容,再粘贴出来一会。为何到早几天为止,仍在辩论?某某与某某,不得不说的故事。那时,从那个争议帖开始,亦即对“Notify applicant stating Freight Prepaid that must be according invoiced”岐义的处理开始,我的观点是在提单和受益人***上均标明运费,但油条同志就只是在提单上标明运费(或者说是仅在运费***上标明运费),他极力反对我在受益人***上标明运费——就因我的观点与他有异,他就认为是我冒犯了一直深受会员崇拜的他。当时我所受的围追堵截,难以尽言。不久,“戒烟了”版主请出了“EXPERT”这位在本论坛上相当***的***来评定。殊不知,“EXPERT”也在闭卷改卷的情况下,立马就能评定“也要在受益人***上标明运费”。当时发帖的楼主Rebacco0435(?)也采用了本人的方法制单交单议付——安全收汇!那时,我一人顶住了几十人的谩骂和诽谤,我含蓄地回应他们的攻击,从技术入手,而且终于赢了!尽管油条他们心里依然不服——直到现在!辩论到***后,帖子还上了百度搜索。
至于大约两个月之后,油条说:我在提单上标明运费,会妨碍你在受益人***上也标明运费么?My god!,早知道1976年会发生唐山大地震的话,那当时不幸突然被埋的30万唐山人民,早就像三峡移民那样大迁移啦!

想一想:当时,我容易么?当时,有几个人替我说过一句公道话?
过去也就过去了,对方若从某个方面轻轻地、稍为地解释一下当时那种训人态度之不当,一切皆如过眼云烟,轻轻抹去。我要搞业务,无暇顾及身外诸事,但后面所见,令人失望,有过之而无不及。承认或象征性地道个歉,就这么困难。我都因说过“流年会员可当油条老师”这句话让流年不悦,所以我向流年道歉啦!

2006年11月11日,我准备避开争论时,JAMES1版主将我的帖“客观地评说老油条之外行与无能”改为“客观地评说老油条之?????”,同时将我的某一帖移走之后,LYT似乎得到了信息,认为别人是对我进行了否定,于是风波又起,何况油条自己那时就骂出了“白痴……”等不堪入耳的粗言秽语。他早应认认真真地体味JAMES1版主对他给尽了面子的委婉评价,包括学术和骂人方面……
我,忍得住这口气么?

在此顺便正告另外那两位会员,若非进行学术发言的话,你们的攻击行为令人不齿,因为你们之前发过的不少非学术帖,露骨地骂人,一发就让删了,所以劝你们省省,别演戏了!那真的没意思!只是你们没本事的恰当表现!真要较劲,***就来碰个面嘛!

本帖子2006-11-25 16:52:48由BruceHuang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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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11/25 16:17:59  
以下是引用JoJo宝贝在2006-11-23 15:36:34的发言:
the buyer must open LC at 90days after BL date.
中文怎么翻译啊?




http:// *域名隐藏* importer(dot)net/view_topic/ *域名隐藏*

1楼 JoJo宝贝 
外贸主管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6  发帖时间 - 2006-11-23 16:47:58    信息    回复     引用      编辑      收藏本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buyer must open LC at 90days after BL date.
中文怎么翻译啊?

4楼 『戒烟了』 
再一次抽上了烟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03
回帖数:3573  发帖时间 - 2006-11-23 17:53:19    信息    回复     引用      编辑      收藏本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句话应该是没道理的,出了提单了,再开L/C还有什么用.一般是在装运月份前多少天开出并送达卖方.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at XX days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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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 -

Today is weekend, so some time is available for this forum again now.
Well! How to describe this subject? Is it necessary for me to comment any more or not? … however, something has to be announced …
Anyway, the reality proved that such an “open-mouth-free” sentence cited in the above has already cause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by the forum participants.

如此简单的一句英语,实不应该引出这样的误解!同时,看来还是闭卷改卷才改出水平!愚以为版主“戒烟了”先生所说“这句话应该是没道理的”言之稍重,个人未敢苟同。严格地说,这句话只是不够严谨,亦即存在岐义!且看:-

翻译一:
买方必须在提单日期后开出90天之信用证。

翻译二:
买方必须开出提单日期后90天的信用证。

翻译一与戒烟版主的理解吻合,若按此意思,戒烟所说言之有理。
原句是老油条的代表作之一,当时我指出它存在岐义,但他就是不服,继而破口大骂。如今,JoJo宝贝还专门发帖求救,戒烟版主则又作以上理解。皆因原句在英语语法方面犯了常用的错误,在处理限制性定语或条件状语从句时失之偏颇。可以设想,如果在合同里运用了这一条款,必然会引起买卖双方的纷争,或者说是让买方有机可乘,有洞可钻,诚如是,则如何是好?所以,合同and/or信用证嘛! 还是严谨一点为好。
本来,个人自信已在2楼解决了业务问题,可是有人偏要生出一点事端来。

The appropriate description is probably as : -

The Buyer must open L/C that payable at xx days sight from the B/L date.

Or

The Buyer must open L/C payable at xx days sight from the B/L date within 7 bank working days after signing the Sales Contract.

楼主原句:DRAFTS AT:90 DAYS FROM BILL OF LADIING DATE 
若将 AFTER 置换 FROM,更容易让人产生岐义。

本帖子2006-11-25 16:57:31由BruceHuang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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